□記者沈春梅
  東方今報鄭州訊身為看守所所長,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合作企業老闆送上的好處費55萬元。檢察機關指控,洛陽市宜陽縣看守所原所長崔富克涉嫌受賄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等罪,經法院審理後,最終認定崔富克犯受賄罪一宗罪。近日,省高院裁判文書網披露了這起案件。
  2009年7月22日,崔富克開始擔任宜陽縣看守所所長。做金元寶(祭祀用品)加工業務的個體老闆沈某某(已判刑)證言稱,為了讓看守所羈押人員把加工的金元寶項目做得好點,他每兩三個月結算時都會按照委托加工費的10%給崔富克送好處費,2010年至2011年送了33萬元,2012年至2013年送了22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2009年至2013年4月,崔富克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沈某某的好處費55萬元。崔富克對受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受賄數額是41萬元,55萬元只是沈某某的估算,但未提供相應證據。
  檢察機關指控,崔富克擔任看守所所長期間,該所羈押的罪犯郭某因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2012年5月,崔富克指示工作人員將郭某列入擬減刑名單,以郭某受表揚四次為由提議為其減刑一年,後郭某被洛陽市中院裁定減刑9個月。
  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經洛陽市中院裁定,准予罪犯郭某減刑9個月,其呈報減刑的行為已得到審核機關的確認,即罪犯郭某符合減刑條件。檢察機關指控不成立。
  法院查明,崔富克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自願認罪,案發後其家屬積極籌款退贓,具有從輕情節。
  根據崔富克的犯罪事實,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一鍵分享到【網絡編輯:鄭國鋒】【打印】【頂部】【關閉】
     (原標題:收好處費55萬 看守所所長獲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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