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3日電據香港電臺消息,香港一名借貸中介公司負責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7項洗黑錢罪名成立,判監4年半。
  被告林志遠的公司戶口在2006年10月至2010年2月期間,有過萬宗提存交易,涉款超過1億元(港元 下同),被告辯稱有關帳目是公司的開支及虧損,但不獲法官接納。
  警方對判刑感到滿意,呼籲市民不要借出戶口予他人洗黑錢,有關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500萬及監禁14年。
  警方又表示,當時註意到被告戶口涉及可疑大額交易,經調查及分析帳目後,決定起訴被告及另一名公司職員洗黑錢罪。
  至於另一名被起訴的公司職員,已於2011年被裁定3項洗黑錢罪成,判監兩年。  (原標題:港借貸中介公司負責人因洗黑錢被判入獄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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