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仁望 通訊員/王芳)昨日,深圳市中院對深圳市南山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曾擔任深圳市原副市長梁道行秘書的韓江,及中國科技開發院原副院長、副總經理譚立民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韓江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譚立民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
  本月3日,該案在深圳市中院一審開庭審理。檢方共指控韓江涉9宗罪,指其涉嫌在舊城改造、大運工程等項目中坐收企業老闆賄賂,涉案財物總值超過600萬元。
  昨日,深圳市中院判決稱,此前檢方共對韓江進行了9宗指控,在第一單南山區常興廣場舊改項目中,被告人韓江、譚立民與趙廣華、梁孟希共同收受賄賂人民幣300萬元,韓江和譚立民分別分得人民幣75萬元;第四單深圳市中際漢威拍賣有限公司案中,被告人韓江和趙廣華共同收受賄賂人民幣50萬元,韓江實際分得人民幣3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韓江和被告人譚立民在1998年至2011年任職期間,先後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他人承攬工程、參與舊城改造項目等多個事項,分別收受賄賂人民幣共計590.5萬元和人民幣75萬元用於個人消費和辦理高爾夫會員卡。審查起訴階段,韓江已退回大部分贓款,公訴機關將贓款人民幣268萬元,港幣77萬元,美元43860元以及觀瀾高爾夫球會會員卡兩張(韓江以185萬元人民幣購買)移交法院;法院審理期間,韓江又退贓款人民幣5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韓江、譚立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韓江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大部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已退回全部贓款,法院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韓江未表示是否上訴,被告人譚立民當庭表示上訴。  (原標題:韓江受賄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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